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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研究并组织实施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全社会科技进步;组织实施科教兴皖战略,指导全省科技兴市兴县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
(三)负责全省科技执法工作,研究提出科技体改、科技人才、科技创新、科技进步、科技中介服务、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建议。
(四)负责编制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软科学等研究发展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划、计划,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工程。
(六)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负责归口管理的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星火技术密集区、高效和持续发展农业科技示范区、科技系统基建工作,管理科技条件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出口及保密审查工作;归口管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科技中介服务、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促进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
(八) 归口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全省出国(境)进行科技活动事项、参加国际科技组织和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科技交流与合作事宜;审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事项;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查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
(九)归口管理全省民营科技工作;归口管理科技信息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推动科学普及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各地、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审核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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